主治醫師(兒童暨齒顎矯正科) (#5411)


 
招募案號
TA012311130005411

用人單位
牙科部

應徵職稱
主治醫師(兒童暨齒顎矯正科)

需具備證照或受訓證明
1.中華民國牙醫師證書 2.已取得兒童牙科專科證照兩年資歷(含)以上3.ACLS證書

學歷等級
學士(含)以上

科系
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院牙醫學系畢業

經歷

專長

其他
需為單一中華民國國籍

其他應檢附資料
甄試者請繳交下列資料,請使用A4規格紙張影印勿修剪:1.彩色1吋照片乙張2.身分證(正.反面)影本3.畢業證書影本4.牙醫師證書影本5.兒童牙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6.ACLS證書影本,並於公告截止日前(郵戳為憑)寄達本院人事室(註記招募案號及職稱),逾期不受理,視同未完成報名;個人資料恕不寄回7.身心障礙人士或原住民同胞(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戶籍謄本)8.持國外學歷者請另行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

考試項目
  • 筆試
  • : 70 %
  • 口試
  • : 30 %
  • 電腦操作
  • : 0 %
  • 技術實作
  • : 0 %
  • 其他
  • : 0 %

    筆試考試範圍
    Dentistry for the Child and Adolescent. A. Jeffery, R.E. McDonald, 10th Ed., 2016Pediatric Dentistry: Infancy Through Adolescence. Paul S. Casamassimo, Henry W. Fields, Dennis J. McTigue, Arthur Nowak, 5th Ed., 2013.

    電腦操作出題範圍

    技術實作出題範圍

    專案考題

    備註
    1. 現任本院員工如欲轉任報考,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自行完成網路報名及繳交資料,並於考試日前持院部長官同意奉核之報告,始得參加應試。
    2.依「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醫療事業基金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」:本院各類聘雇人員進用必須為『單一中華民國國籍』;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,香港或澳門居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,方可辦理進用。
    3.依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及「公務人員任用法」:各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應迴避任用。
    4.報考人員後續請自行至本院人才招募官網查詢:初審資格、考試時間、地點及是否錄取等相關資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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